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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PT02101-1001-2010-00065  2010-05-30  [ ]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幼儿园朝着规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管理体制,落实部门职责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

1、教育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民办幼儿教育的有关政策,制定民办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承担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订相关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完善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制度。

2、建设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建筑、设施及附属物安全状况监管,指导幼儿园做好园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依法督促幼儿园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

3、卫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民办幼儿园做好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民办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4公安部门要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的案件。协助幼儿园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核和验收,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幼儿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对接送幼儿园校车资质进行审核,取缔无牌、无证、改拼装校车,对违法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加强对全区接送学生车辆有关情况的排查摸底,掌握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强化管理。
  7、各镇街对辖区内已经开办的幼儿园办园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负责地调查摸底跟踪,及时掌握和反映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动态,并配合教育部门对已经开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规范管理和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开办条件的予以及时复核、考评、验收,办理一应审批手续,对确实不符合办园条件,安全、食品、卫生等各项设施简陋的,要坚决予以停办、取缔,维护民办幼儿园治安和交通、消防等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办园质量

自即日起,今后凡在本区域内新设置开办的民办幼儿园,承办者应按《荔城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暂行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向区教育局申请,基本符合办园标准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评估通过后,可按规定给予审批,并发给办学许可证。凡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依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务必要在办园初期坚决予以制止,力争做到早发现早取缔。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和明察暗访,接到非法办园的举报电话或群众来信反映,应立即派人调查,及时与所属镇街取得联系,沟通协调,必要时各镇街要会同教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采取严格措施予以从快从严打击,杜绝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违规招生。

三、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23号令)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的通知》(莆社管办[20092号)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

1、完善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审批民办幼儿园执行年检制度,并把年检复查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办学条件完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幼儿园,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学条件不足、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幼儿园,及时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2、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由区政府牵头,建立教育、公安、卫生、交通、交警、建设、消防、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民办幼儿园,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区教育局通过评估合格后给予审批。不能整改的做好停办告知,对拒不停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办学。

3、加大民办幼儿园监管力度。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新设民办幼儿园切实加强监管,掌握民办幼儿园发展动态,及时制止非法办园行为,确保在源头上杜绝非法办园现象的发生。

4、加强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民办幼儿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规范食品、药物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等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校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聘用合格幼儿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并为其聘用的全体教师提供培训、进修、学习提高的机会和时间、经费保证;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幼儿园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领导、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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