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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林区禁火的命令
  区府办  2009-10-30  [ ]

各镇(街):

  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0天我区天气仍然晴热无雨,旱情将进一步加重,部分地区还将出现5级以上大风,森林火险将达到极度危险等级,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确保我区秋冬季森林防火安全,区政府决定自2009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止,对全区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炼山;禁止烧荒、烧田埂、烧草灰;禁止在林区及其边缘地带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等。凡违反上述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文件发至各有林村委会)

  区长: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区委官副书记,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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