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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复
  区府办  2009-11-19  [ ]

荔城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生态公益林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黄石镇天马村第04大班01(1)小班,面积0.6457公顷、北高镇后积村第02大班02(1)小班, 面积0.0281公顷、埕头村第01大班01(1)小班, 面积0.0141公顷、02(1)小班, 面积0.0102公顷、高洋村第01大班01(1)小班, 面积0.0245公顷。共计公益林林地0.7226公顷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为一般用材林林地。同时调整新度镇大坂村第11大班02小班,面积0.7333公顷的一般用材林林地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应严格遵守《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不得审核审批无立项项目、无林地租凭协议、无林木补偿协议、无林地安置协议的占用林地行为。

  三、应严格遵守《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落实管护措施,确保生态公益林在生态效益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批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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