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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PT02111-2500-2009-00008
信息名称:荔城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发布机构:荔城区司法局备注文号:荔司 2009 28号生成日期:2009-12-3
内容概述:在全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

荔城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3 | 浏览83 次 【  

荔城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64号)精神,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通知》(莆司〔200910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设置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首席人民调解员一人。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参照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做法,设置首席人民调解员一人。

二、首席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

(二)熟悉当地情况,有调解工作经验;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原则上从调委会正副主任、委员中产生,也可以从有威望的调解员中选聘。

三、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聘任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镇(街)司法所聘任,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由司法所进行考核,经考核称职的可以续聘。受聘首席调解员报区司法局备案,并统一由区司法局发给聘书。首席调解员报酬待遇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可以参照村居(社区)的做法。

四、首席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1、司法所负责首席调解员选聘、指导和管理。

2、对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司法所应及时予以解聘。同时,按照规定另行选聘。首席人民调解员选聘和解聘由司法所报区司法局备案。

3、建立健全首席人民调解员档案,做到有名册、有聘书、有职责。区司法局负责将首席人民调解员名册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4、加强对首席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

五、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职责

(一)在调委会的领导下,调解辖区内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并承担司法所指派的调解工作。

(二)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本地的民间纠纷动态,对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及时报告、并跟踪调处。

(三)在调解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对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

六、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的实施

各地要把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作为贯彻省两办、市司法局文件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实施。务必在2009年底前有50%村居(社区)完成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聘任工作。             

 

 

 

荔城区司法局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司法  人民调解   聘任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区委政法委、综治办。

荔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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